聖經:使徒行傳六章1-7節、十四章23節;提摩太前書三章1節
前言:
本會於主後2009年所選出,2010年第一主日就任的長執,四年之任期將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為此,早在2012年度的事工計畫中,本會就已決定2013年年底重新改選長執,以便2014年第一主日能夠就任,共同服事上帝,興旺福音。基於此,本會將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法規所示,於本主日舉行四年一度的長執改選。
由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教會法規之設計與運作,較適合300人以下的中小型教會,對於500人以上,還有多位牧師團隊服事的大型教會,已經無法全然適用。感謝的是,本會的人數逐年增加,主日禮拜人數早在多年前,就已經超過500人,目前,連同兒童主日學生,平均已達7、800人參與主日的聚會,每逢聖誕與復活之節慶時,甚至多達千人之譜。為此,早在一年前,本會就已開始思考適合本會的選舉辦法。
基本上,超過500人以上的長老教會,要按照現行的法規來進行長執選舉,不但耗時、費力,也很難選出適當的人選。主要之因,乃會友人數眾多,且有多場禮拜,若要以傳統的普選方式產生新任長執,或單靠小會,還有團契及服事團體提出建議名單,並不一定能夠周延,因會友之間,有許多只是點頭之交,彼此並不認識,實不適合靠票選產生。還有,因參與不同場次禮拜的關係,不少會友從未謀面過,根本不知道誰適合擔任長執。
有鑑於此,2009年,我曾以長老教會的法規為基礎,綜合他教派增長快速之教會的選舉辦法和理念,提出一套適合本會的選舉方案,並於小會提出報告,期盼能依此方式進行改選。然因時機尚未成熟,並未獲得小會接納。四年後,該是時候了,才會再度提出。
為能讓本會的長執與所有同工,能瞭解我所提出的構思,必須藉此簡述。基本上,個人乃以長老教會的法規為基礎,同時參照他教派增長快速之教會的選舉辦法,並綜合壽山中會的兩間教會,以及高雄中會某一間教會的《長執委身書》,再加上自己多年的牧會心得,提出「票選」和「揀選」並行的方式,以此作為長執研習會針對「更新長執選舉辦法」的旁徵。
感謝的是,歷經一段時間的集思廣益,2013年4月初,本會終於在烏山頭水庫所召開的研習會中,對於「更新長執選舉辦法」有了一致的共識。會後,再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終於在2013年6月2日,本會的第429次小會第一條決議案通過決議,期盼能透過「票選」和「揀選」並行的方式,選出合乎上帝心意的長執。
一、長執候選資格
首先,所討論的,乃長執候選人的資格。基本上,會中所產生的結論,乃綜合了長老教會法規所規定之辦法,同時參照多間教會,含他教派的選舉條例所研擬而出。相信在過去幾個禮拜的週報中,大家都已經看過候選人資格的公告。然為能溫故而知新,藉此再次提出。
1.長老候選人資格
(1)在籍陪餐會員,已擔任過本教派長老或其他教會執事滿兩任以上,於本會設籍滿三年者。
(2)擔任二任以上執事者。(含現任為第二任)
(3)選舉時未年滿68歲者。(若超過68歲,得向小會表示願意被提名)
(4)同戶籍者僅能提名一人。(包含現任者)
(5)每月均有月定奉獻者。
(6)勤於參與主日禮拜者,並有固定、持續服事者。
(7)遵照聖經的教導,品行端正,堪為信徒表率者。
(8)未受聘在本會工作之領薪者。
(9)樂意被提名為候選人者。
(10)經小會審核通過者。
2.執事候選人資格
(1)陪餐滿二年、會籍轉入本會滿三個月者。
(2)未年滿68歲者。(若超過68歲,得向小會表示願意被提名)
(3)曾任本教派其他教會執事者。
(4)同戶籍者僅可一人。(包含現任者)
(5)每月均有月定奉獻者,勤於參與主日禮拜者。
(6)遵照聖經的教導,品行端正,堪為信徒表率者。
(7)有固定、持續服事者。
(8)未受聘在本會工作之領薪者。
(9)樂意被提名為候選人者。
(10)經小會審核通過者。
二、長執的產生
1.長執的產生
舊約時代,因尚未有教會出現,所以,並沒有所謂的「長老教會」,然因當時已有屬上帝的子民和信仰團體,所以,上帝乃透過族長、長老、祭司、利未人等,來組織與管理上帝的子民、會幕、聖殿和會堂。
新約之後,基督教會紛紛成立,為因應教會事工的需要,「長老」正式被巴拿巴和保羅所設立:「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使徒行傳十四章23節)之後,保羅又命提多在各地方設立長老:「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提多書十一章5節)
除了長老之外,因著教會行政事務所需,使徒又在教會揀選七個人(執事)來管理供給之事,旨乃「那時,門徒增多;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大眾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聖靈充滿的人;又揀選腓利、伯羅哥羅、尼迦挪、提門、巴米拿,並進猶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了,就按手在他們頭上。神的道興旺起來,在耶路撒冷門徒數目加增的甚多,也有許多祭司信從了這道。」(使徒行傳六章1-7節)由上述經文端見,長老與執事乃基於福音與管理上的需要所產生,然而兩者的產生,乃透過「揀選」,而非「票選」。此一方式,和長老教會現行的票選制度,有著很大的不同。
2.長執的職份
從新約聖經提摩太前書五章17節所載:「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可以見著,「長老」可分為「治理的長老」與「教導(訓誨)的長老」兩種,而其中之教導的長老就是「牧師」。長老教會的小會,就是由「教導的長老」與「治理的長老」所組成。因此,小會也就成了長老教會地方自治堂會最高的決策單位。
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96條所之規定:「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共同掌理教會事工。執事協助牧師及長老辦理教會事工。」
又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教會禮拜與聖禮典》一書當中,長老的誓約文之宣訓詞所示:「長老的職份是與牧師共同治理教會、探訪生病的、勉勵信仰冷淡的、教育年幼的、帶領慕道的、引導渴慕真理上帝話語的兄弟姊妹、造就會員的信仰、並為信徒的信仰榜樣,若受委託,方可代表教會參加中會、總會,以謀求教會的發展。」以及執事的誓約文之宣訓詞所載:「初代教會曾設立七人來辦理教會事務,我們也揀選人來協助牧師與長老,讓他們專心事奉上帝的聖道和聖禮。」
由上述觀之,長老的「職份」主要是治理、監督、眷顧、牧養、教導、彰顯上帝的名,做美好的見證。新約中雖未明確指出執事的職責,但卻暗示有管理和其他職份。質言之,長老的職責較著重屬靈的領導;執事的職責較著重於事務的執行。
三、是職份與福份;非職位與權位
從上述的經文可以看出,初代教會,長老與執事的產生,乃是透過「揀選」,並非「票選」,且是一種「職份」,而非「權位」。之所以會用票選的方式產生,乃從長老教會創始人加爾文的理念而來。加爾文主張以選舉的方式產生長老和執事,有著透過「代議制」取代「主教制」,以之來管理教會的美好立意。但事實上,無論是「代議制」、「會眾制」,還是「主教制」,皆有其利弊得失,主要的問題,並非「制度」本身,而是因為人性的軟弱。然無論以何種制度管理教會,只要將所託付的責任視為「職份」,而非「權位」,問題應可避免。可惜的是,就是因為有人將「主教」、「牧師」、「長老」、「執事」,甚至是教會機構的「董、理、監事」等,看成是一種「權位」,才會出現問題;若能將之看成是上帝所託付的「職份」,就不會因為「名、利、權」的迷失,而導致問題重重。
雖長老教會的長老和執事經由選舉產生,但並非教會的「民意代表」,而是協助、扶持傳道人傳揚福音的「支持者」。可惜的是,有不少教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長執不瞭解「職份」與「權位」的真諦,將之本末倒置所導致。
基本上,「職份」的意義,保羅在致提摩太的書信中:「『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提摩太前書三章1節)有著清楚的提示。緊接著,保羅還在這句話的後面詳述,要受選成為長執所需的基本條件。(見提摩太前書三章2-13節、提多書一章6-9節、彼得前書五章1-3節。)這些條件,過去已經談論多次,不用在此贅述,相信大家都可明白。
有一間增長快速的長老教會之牧師告訴過我,當他提出上述的教導,並配合長老教會的法規,以「揀選」和「票選」的方式並用,且所選出的長執也都明白,身為長執是一種屬天的職份與福份,而非屬地的職位與權位後,其所牧養的教會,果真出現下列七大效應,而使得福音事工得以順利且有效率的推展。
1.產生優質的核心同工
2.認識自我角色與定位
3.長執照恩賜各盡其職
4.扭轉教會惡質化選風
5.增進教會全體順服度
6.在會友面前留下榜樣
7.帶動教會整體的增長
是的,上述七大效應,實值得我們效法和應用。或許,本會才剛開始實施更新的選舉方式,無法讓每一個人都能滿意。然我相信,在長老教會的體制之下,被選為長執者,若能視擔任長執是一種屬天的職份與福份,而非屬地的職位與權位,並願意遵照聖經的教導,且真正委身和傳道人一起同工,教會的茁壯與成長,應是指日可待。
結語:
新約時期,長老和執事都不是由人「票選」出來,而是使徒與教牧依照聖經的教導精心「揀選」而來,因他們得和使徒同工。故此,保羅囑咐提摩太當小心謹慎,且要嚴格的揀選長老和執事,一點也不能馬虎,不能隨便。(見提摩太前書五章21-22節)
雖長老教會的體制,在加爾文的主張下,長執必須由會員票選產生。然無論是票選,還是揀選,被選出來的長執,只要能夠瞭解,擔任長執並非「權位」的象徵,而是一種「福份」,且願意盡「職份」,協助並扶持傳道人所提出的福音事工,教會的合一與增長,必定會因此而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