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馬太福音九章9-13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5-17節
本文接續12月1日〈預備與等待的關懷(一)〉
個人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體認,除了耶穌的教導與牧會經驗,以及和專研愛滋病的學者與同學分享所獲得的心得之外,亦從一位在學校任教的基督徒老師,對於同性戀學生的觀察、接觸與關懷及其所撰寫的文章之啟發,才使我更加堅定的認為,在「定罪」同性戀者之前,若能先以愛、同情、憐憫與接納的態度,瞭解同性戀的產生之因與同性戀者的心情和處境。當您看完我所述說的體認之後,相信您應該也會同意上述所提出的觀點。順便藉此摘錄基督徒老師所寫的文章之部分內容作為分享:
……在教學的經驗裡,我碰過同性戀的孩子,也碰過憂鬱症、自閉症、過動、暴力傾向、無法專心或單純不喜歡讀書的孩子。我跟我的孩子們都說,今天你可能做許許多多老師我不認同的事,但是都無法改變我在乎你、想愛你的心。我這麼說,是因為我的父母是這樣愛我的,以致於我無論生命遭遇任何困難都能有繼續走下去的勇氣。我這麼說,是因為我所相信、所經歷過的神是這樣愛我,在我不是完美、而且持續不完美的狀態下毫無前提的愛我。許許多多孩子跟我說過:「老師,謝謝你接納我是誰。」不論是希望影響孩子,或是回到我自己被一次次改變的生命,我深深相信,這世間唯一能真正改變人的力量,是「無條件」的愛。
2010年,在芝加哥的同志遊行中,有一群基督徒,帶著一個個簡單的標語:「我從前是個用聖經攻擊同性戀者的人,對不起」、「為著曾經傷害過你的教會,對不起」、「為著拒絕你的教會,對不起」。參與者原本不敢確定大家會有什麼反應,但當遊行者意識到這些人真誠的歉意,奇妙的事情發生了。有些同志大喊:「謝謝你們!」、有些人哭了、有些人給他們一個個飛吻。其中,有一位穿著內褲的同志遊行者,原本在跳舞,但是看到他們的標語後,定格了好一陣子,然後上前擁抱其中一個舉牌的基督徒。這位被擁抱的基督徒,名叫Nathan,在這位「內褲兄」的耳邊輕聲說:「對不起。」停了一會,「內褲兄」回說:「我饒恕你。」…………。
Nathan事後在他自己的部落格裡寫著:「我擁抱了一個只穿內褲的人,而我相信換做是耶穌,祂也會擁抱他。」
這兩個人所相信的「對」或「錯」,並沒有因為這次擁抱有任何改變,但他們同時都在真實的經歷愛的真諦。愛是饒恕,是不計算人家的惡,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包容」別人與我們的信念不同,「相信」不論是誰,不論做過什麼事,都是珍貴的、特別的、值得被愛的,也「盼望」著真正的愛所能帶來的希望與改變。這些道理,我們都會說,但是卻時常在行動中忽略了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所傳達出來價值的優先次序。
我更相信Nathan在他的擁抱裡所展現出來的,是真正的謙卑,是承認「我不比任何人更聖潔」的謙卑,是我所相信的耶穌會有的謙卑。
沒有謙卑就沒有接納,沒有接納就沒有尊重,沒有尊重就沒有對話,沒有對話就沒有了解,沒有了解就沒有同理心,沒有同理心就沒有愛。
出生於北愛爾蘭,長年居住於英格蘭的英國知名作家及基督教護教家路易斯(C.S.Lewis,1989-1963)對於這項議題,曾經說過,就算身為基督徒,他相信同性行為是罪,但他並不認為他有資格對於這個他個人沒有經歷過的罪做定論。他也相信沒有任何一個罪,包括所謂同性戀的罪,能夠去否定任何一個人生命可以有的正面價值。…………。
對耶穌而言,犯姦淫的、剝削窮人財產的,都沒有假冒為善的人來的更有罪。就算同性戀是罪,也沒有任何人的生命價值該被他所犯過或正在犯的任何罪所定義。
真理若是沒有辦法感動、接觸、連接到人的內心,就是死的。但是我所相信的基督、所信仰的愛,是又真又活的。
再一次,我並不想要攻擊任何論點,也不是想在我的信仰上做妥協。但是我相信沒有一個人需要或可以用任何的行動去證明他值得被愛、被接受。
這世上,沒有任何的困苦、重擔、和不合,能夠使我們與神的愛隔絕。我不是提倡隨波逐流的溺愛,但是真正的愛,不以對方的改變為前提。我期待基督徒們能用一輩子的時間,學習用「對話」而不是「攻擊」去傳講我們所領受的愛,也渴望不是基督徒的朋友們,在有對話了解的機會之前,不要先反過來醜化這份信仰。
資料來源:http://thethankfulnormalcy.tumblr.com/post/68660838195/c
是的,這種情境和上述所談過,耶穌與「罪人」同桌用餐,被法利賽人惡意找碴、批評和攻擊時,所表白之旨,祂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並無二致。還有,之前,亦曾舉例說過的,文士和法利賽人為挑戰耶穌,故意帶一位行淫時被拿的婦人,強迫她站在眾人當中,指著耶穌說:「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必須用石頭把婦人給打死,你說,該如何處置她?」面對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公然挑釁,耶穌乃不疾不徐的回答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此話一出,在場的人,沒有人敢拿石頭丟那行淫的婦人,反而紛紛離開現場。
眾人離開之後,耶穌用赦免與憐憫的口語告訴那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見約翰福音八章1-11節)當然,耶穌此舉,並非要妥協與縱容婦人的犯罪行為,乃藉此表明,祂雖憐憫與恩待罪人,但絕不縱容罪惡的繼續發生。
雖個人頗為欽佩耶穌的作法,與認同上述這位大學基督徒老師的看法,但對於沒有前面所述的先天遺傳生理因素與後天的社會心理因素之問題,只為尋求刺激與好奇,明知自己有愛滋病,還故意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卻又不知悔改與尋求解決之道的同性戀者,不但不會接納,還會加以譴責。因這樣的人,不但違背聖經的教導,還嚴重危害他人的健康,甚至造成社會的混亂與不安。如此一來,罪行不但會繼續加深,問題必難以斷絕,事情將沒完沒了。
過去,由於全球有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和丹麥,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國陸續承認同性婚姻,目前,還有諸多國家正準備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的法律,基於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請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會提案修改民法第972條,即,想透過立法程序,將條文中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兩字改為「雙方」,以使同性婚姻合法化,進一步促成同性婚姻、改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及收養制度的「多元成家法案」。經立法委員的提案,同性婚姻法案已進入到立法院一讀的程序,消息傳出,引起台灣社會一片嘩然。
雖到目前為止,只有同性婚姻法案剛進入一讀程序,但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收養制度,將來也可能會在立法院闖關。為此,基督教團體基於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約關係之聖經教訓,還有捍衛傳統價值與倫理的團體,無不積極發起連署。「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更於2013年11月30日號召全國各界與教會團體,於當天下午2點走上台北凱達格蘭大道,訴求「反對修正民法972」。因民法第972條文若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改為「雙方」,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將危害下一代的幸福。主辦單位呼籲全民站出來「反修民法972救妻兒」、「反對同性婚姻、多元成家」,「守護我們的下一代」,堅持一男一女的婚姻,自然的生育下一代。藉以呼籲政府和立法委員能三思,因這項法案若真的被表決通過,其所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將會嚴重到難以收拾。
「伴侶盟」聽聞反對者的聲音之後,乃憤而反駁,現行法律只允許異性戀結婚,無視多元性別成家的需求,這是一種深具剝奪性與排他性的「制度性恐同」,已經嚴重違反人權,等同把多元性別視為次等公民。為打破這種「制度性恐同」,「伴侶盟」無不致力於推動婚姻平權,主張應透過修法將締結婚姻的資格平等開放給同性、跨性、陰陽人等多元性別主體,同時呼籲台灣人民,不要污衊同志。
事實上,台灣守護家庭聯盟於11月30日為表達反對的意見,除了提出上述的訴求之外,大會還特別訂下這項規矩:「請保持最佳態度,微笑是最佳語言,勿使用任何宗教用語,攻擊毀謗同志團體。」顯示他們並沒有污衊意思存在。
如今,因贊成與反對者兩造在意見上的分歧,且在相互攻擊的情況下,已經使得台灣社會出現嚴重的對立,相信,這樣的結果,應是大家所不樂意見到的。
三、個人淺見
當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的立法問題,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時,身為基督徒的自己,同樣會和耶穌的態度一樣,先以憐憫與同理心來面對之。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相關的法案立法通過之後,問題勢必接踵而至,衍生出更多的倫理、道德、價值觀與法律等問題,不得不加以三思。在爭論性如此大的情況下,個人還是得站在基督教的信仰上,提出幾項淺見,供大家參考。
1.回歸聖經與律法的基本面
上帝創造亞當和夏娃,並建立婚姻制度時,乃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為基礎。(見創世記二章18-25節)主耶穌在婚姻的教導上,亦再度重申:「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可福音十章6-7節)足見,上帝對於婚姻及制度的本意,乃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有律師告訴過我,若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果真通過立法,那中華民國現有的「民法」與「憲法」對於相關法律的解釋文,也必須跟著修改。為瞭解「民法」的法條,我乃認真查考親屬、婚姻、父母子女、家庭、財產、繼承、扶養等相關法條,查考之後,赫然發現,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立法果真通過,問題可大了。因除了民法必須大幅度修改之外,連大法官對於相關法律的解釋文,也必須跟著修訂,而其修法與解釋的過程,可謂相當的繁瑣,甚至難以解決。
大法官解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釋字第554號之說明文中,有著清楚的明示:「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又大法官第242、362、552號等釋憲案亦強調:「我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憲法支持的是台灣現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我們應該尊重人權、關心弱勢,然站在人權的前提下,要讓同性戀者能擁有「合法的家庭」,同時尋求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政府應廣納各界意見,可以透過「制訂同性關係法」的方式,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千萬勿為了少數人的「方便」,而把多數人所肯定、所持守的原有美好之婚姻與家庭制度全部拆毀。
2.暫停立法,舉辦公聽與公投
當台灣為「多元家庭方案」出現激烈的爭辯,甚至在網路上相互攻擊時,政府不妨出面舉辦公聽與公投,好讓贊成與反對的雙方,有機會能就此議題公開發表看法,否則,就得暫停修法,以免造成社會的混亂與對立。
2013年7月東歐國家克羅埃西亞,在同性戀團體的建議下,政府擬推動同性婚姻立法,藉以決定是否將婚姻定義為「女性與男性的結合」,並修改現有憲法。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派在天主教會的支持下,獲得大規模群眾的響應,在70萬人簽名連署後,終於推動公投。
2013年12月1日,克羅埃西亞政府就同性婚姻議題進行了公投。公投結果,65.76%的民眾認為應禁止同性婚姻;另外,在151名的國會議員中,亦有104人支持應禁止同性婚姻。最終,捍衛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取得壓倒性的勝利。投反對票民眾一致認為,雙方可以繁衍後代的結合,才可被稱作「婚姻」。
3.尊重人權,也當顧及倫理
從上述的論述可以瞭解,站在信仰的立場上,個人當會遵從聖經的絕對真理,但也會以尊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所提出之相對主張,即許秀雯律師所說的「從靜止的人權觀走向動態的人權觀」(註:許秀雯律師解釋如下,以婚姻的「傳統」或「定義」為由拒絕同性婚姻,或斷章取義使用Joslin v New Zealand個案結論來主張「同性婚姻不是人權」,抱持的毋寧是一種靜止的人權觀。在這個人權觀底下,性別的階層秩序是森嚴的,不可被冒犯的,人權項目是事先「給定」的,記載在寫好的「經典」裏,如果經典文字需要詮釋才能適用,也只接受特定時空裏,有權者的保守詮釋。然而,無論是國際人權法的理論與實務發展,或是人類血淚斑斑的人權奮鬥史都告訴我們,許多的「人權」都不是事先「給定」的,而是逐漸發生的,它們不斷地被提出來、被主張、被討論、被想方設法地實際行使以突破噤聲的囚籠,而終至有一天被承認,女人、黑人的人權如此,同志與跨性者的人權也是如此。
在我們所生存的這個仍有許多不平等的世界,如果我們真的渴求實現公義,那麼我們需要的絕不是靜止的人權觀,而是某種更為動態的人權觀,這種動態的人權觀不輕易接受既定的權威、不害怕改變並積極支持有利於終止偏見與恐懼的社會變革,在行動中實踐愛、平等與正義。)
從許律師所提出「從靜止的人權觀走向動態的人權觀」之主張,個人可以完全瞭解與體諒其所要表達的理想、主張和立場。然而在強調人權至上的情況下,若「多元家庭方案」真的立法通過,那沒有婚約關係的同居合法化、沒有婚姻責任的通姦除罪化、沒有伴侶家屬姻親關係的照顧義務、可以單方面解除伴侶關係、同性伴侶可以和外人生子等問題,決非透過法律的規範所能解決。如此一來,應該非常難以達成動態人權觀的理想。還有,在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小孩的情況下,將會剝奪小孩擁有父親與母親的權力,隨後而來的家庭倫理價值觀之混亂,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真的令人難以想像!其後果有誰可以承擔?
結語:
無可否認的,我們都是罪人,我們每一個人和同性戀者一樣,都需要拯救與關懷,更需要因著福音的緣故,成為他人的榜樣,為主作見證,成就他人的生命;而非定罪他人,使得自己與他人沈淪。應當如保羅細說他如何受上帝託付傳福音,從罪魁身份改變為日後信主之人的榜樣之自我告白所言一樣:「『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神,直到永永遠遠。阿們!」(提摩太前書一章15-17節)
為了下一代與人類社會的未來,站在牧師的立場上,還是要藉此重申,個人會遵從聖經的絕對真理,如同耶穌一樣,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好讓孩子能夠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於此同時,也會以接納和體恤的態度包容同性戀者,並為他們付出關心與代禱,同時也會尊重主張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相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