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範圍:馬歇爾新約神學第十八章 417-439 保羅書信的神學
第十八章後半段馬歇爾討論上帝的揀選,強調是否被揀選和被揀選的人的特質無關,而是在於上帝的憐憫,但這種揀選並非否定人的回應。呼召是針對個人,也針對團體。上帝揀選與呼召也是藉著傳福音,因此基督徒要傳福音。 [1] 人對上帝的呼召應該用信心回應,包含相信耶穌從死裡復活並承認耶穌是主。信心也由新的生活來表現,特別是愛。另一方面,信心和行為是強烈的對比,不管是猶太人或非猶太人的得救都是藉著相信而非倚靠行律法。 [2] 關於最近流行對保羅及猶太教的「新觀點」,以前認為保羅反對行律法得救的猶太教,但近代有些學者指出猶太教並非強調行律法得救,而是以律法為信仰團體的記號,恩典和行律法結合來得救,也 因此認為保羅可能誤解猶太教,或保羅其實是反對非猶太人必須成為猶太人 來得救。馬歇爾認同猶太教也談到恩典,也贊同保羅反對律法的原因之一是反對非猶太人必須成為猶太人,但他認為保羅清楚區分恩典和律法在稱義的角色,並強調稱義只能靠恩典不能靠行律法,這部分馬歇爾比較認同 傳統的說法。 [3] 馬歇爾也認為律法指出人的罪,保羅雖不重視律法中禮拜 的儀式,卻也正面地說愛完全了律法,而基督徒是藉著聖靈去行律法。審判的部分,保羅強調基督徒已經被赦免,卻也說必須要按行為被上帝審判,這種張力的解決在於基督徒的行為是表明上帝在他們身上所做的。 [4] 上帝在基督徒身上持續地工作,特別強調「在主裡」或「在基督裡」這種和基督的新關係,並強調聖靈不斷地賜下力量並塑造基督徒。 [5] 對於信徒的群體,保羅用「教會」來稱呼地方性基督徒群體以及普世基督徒群體, 並用基督身體的意象來描述教會。教會和以色列的關係上,教會並非「取代」以色列,而是上帝擴大了應許而包含非猶太人。信徒藉著洗禮 進入教會,領受聖靈的恩賜,而教會是上帝同在的地方,信徒禱告、讚美上帝, 上帝也藉著教會工作。教會的組織在早期的書信較不明確,但漸漸在後期 的書信顯得更加重要。 [6] 保羅也強調信徒的生活必須和領受的恩典相符合, 必須活在基督裡。 [7] 保羅的末世論包含已經成就及尚未成就的部分,透過基督的死和復活邪惡已經被打敗,但尚未完全除去。 [8]
馬歇爾接著討論幾卷後期的書信,指出帖撒羅尼迦前後書雖然強調的重點不同,但仍然符合保羅的思想。歌羅西書強調基督作為元首的身分, 這是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延伸,是早期書信神學的發展。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 類似,是保羅用新的方式表達延續原有的觀念。教牧書信則強調傳統, 談論教會領袖的角色,反對異端,雖然和早期書信強調的不同,但所強調 的傳統其實就是保羅的傳統,因此對福音的了解並沒有很大的差異。馬歇爾最後認為早期書信和後期書信是一致的。 [9]
我的心得與回應:
對於保羅的「新觀點」,我有一些疑問。「新觀點」本身非常複雜,當中的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人 [10] 認為保羅並不反對行為在得救上的參與,保羅反對的是律法中猶太人身分的部分(例如割禮、安息日、飲食條例,即律法之功)和得救相關。在這一點上,我認為必須處理以下
經文的解釋:
「(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 to. e;rgon tou/ no,mou )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 2:13-15 )在這裡是談非猶太人,因此律法的行為( to.e;rgon tou/no,mou )很難講是猶太人相關的條例。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 e;rgwn no,mou )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 3:20 )若律法的行為( e;rgwn no,mou )只包含割禮、安息日、飲食條例,則下一句律法叫人知罪很難解釋。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上帝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 e;rgwn ),乃在乎召人的主。)」(羅 9:11 )這裡面的行為( e;rgwn )無法解釋為猶太割禮等,因前面有提到「善惡還沒有做出來」。這一段和後面一段「如今也是這樣,照著揀選的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 e;rgwn );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 11:5-6 )可以看出恩典和行為( e;rgwn )的對比。這兩段經文是談揀選的恩典而不是稱義,但這和談稱義的經文「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 e;rgwn )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做工( evrgazome,nw| )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 e;rgwn )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 4:1-6 )比較來看,一樣可以看到恩典和行為的對比。如果將行為( e;rgwn )在羅 4:1-6 解釋為猶太割禮等也勉強解釋得通,但就恩典和行為的對比來看,將行為( e;rgwn )解釋為善行較為合理。
「凡以行律法( e;rgwn no,mou )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 3:10-12 )這裡談到律法的行為( e;rgwn no,mou ),但特別強調不是單指割禮而已,而是要行「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且強調律法是「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和信是明顯的對比。
「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地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 5:3-6 )這段也強調行割禮的不是只要割禮就可以,而是要行全律法,但又指出想靠著行全律法稱義的是和基督隔絕,恩典和律法是很明顯的對比並且只能選擇恩典。值得注意的是 5:6 也提到信心必須有仁愛的配合,但這並不會削弱 5:3-4 所指出靠著自己行全律法是行不通的。
綜合來看,「新觀點」當中若將保羅所反對的「律法的行為」只視為 律法中猶太人身分的部分,按聖經來看是很難解釋的。這並非表示所有「新觀點」 都有問題,其實「新觀點」對於保羅所反對「律法的行為」是什麼也有很多觀點,而「新觀點」也提醒我們要對舊約及猶太教有正確的認識。我不贊同「新觀點」的其中一個看法,不過對「新觀點」仍持開放的態度,願聖靈不斷帶領我們進入真理。
備註:
[1]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Many Witness, One Gospel ),潘秋松、林秀娟、蔡蓓譯 (帕薩迪納:美國麥種, 2006 ), 417-418 。
[2]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18-419 。
[3]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19-421 。
[4]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22-424 。
[5]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24-425 。
[6]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26-430 。
[7]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30-431 。
[8]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32 。
[9] 馬歇爾( I. Howard Marshall ),《馬歇爾新約神學》(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433-439 。
[10] 例如 Dun 。見 F. Theilman ,〈 Law 律法〉,《 21 世紀保羅書信辭典》 ( Dictionary of Paul and His Letters ), CD-ROM 。
編按:本文作者王道仁兄是本會王輝彰牧師的女兒王牧恩姐之夫婿,道仁兄台大醫學院醫學系畢業,行醫多年後,毅然進入台灣神學院就讀,將於今年六月畢業,正式投入福音的禾場,是位年輕、優秀,不可多得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