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十三章1-7節 經文如下:
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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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經文常常被拿來要求基督徒要對政府完全服從,而且往往只強調了第1,2兩節。其實這樣的應用是有問題的。
難道基督徒只能守法、遵從一個政府的任何政令?若是這個政府是極權政府呢?若是政府的命令明顯違反聖經教導呢?若是這種經文的應用是正確的,那建立民國的孫文就錯了,計畫刺殺希特勒而入獄,寫「獄中書簡」一書的潘霍華也是錯的,我們也用不到什麼立委、議員啦,反正政府說的、做的就是對……。
我認為這段聖經應該這樣解釋:
由上下文來看這整段(1-7節),聖經都在假設這些政府官員是按著本份行事,尋求人民的好處。保羅在這邊並沒有在處理一個殘暴極權的政府,或者某些政策不合理,導致某些少數族群的權益受損的情況。
換句話說,這段聖經要整段來看,不能獨立出來單獨看1-2節。也就是說若是政府符合了3-6節(行善的不會怕政府v3,並會得政府的稱讚v3、作惡的才會怕政府v4、政府的行為符合神的用人v4與差役v6的行為、是為受冤屈者申冤v4、是要刑罰作惡的人v4、而且眾信徒的知識上(良心)有體認到做官的是神所派的僕役v6),我們才能完全以1-2和6-7節來對待政府。
若是碰到一個極殘暴的政權,它讓好人害怕、行善不會得稱讚、讓作惡的不會怕、它的所作所為不符合神的用人與差役該有的樣式、常常有受冤屈的人在哀嚎無法平反,甚至於常常讓冤獄發生、不刑罰作惡的人、許多信徒感受不到做官的是上帝派來的僕役……,這樣的政權可能就不是出於神,可能就可以抵抗。
補充一點,托斯得認為政府的刑罰角色在三方面受到限制:
1.所懲罰的人必須只是作惡者。
2.逮捕他們所用的武力必須減到最低的需要,只要能使犯人歸案受審便足 夠。
3.所施的刑罰必須與所做之惡合乎(而非超過)比例。 本段絕不支持虐政(把法治與秩序當成暴虐統治的同義詞)。
另外保羅三次宣稱做官的是神的用人或僕役(4a、d,6b),表示基督徒不該把自己與公職隔絕,反而應該參與其中。因為我們事奉的神是公正的,我們也該委身致力於追求公正。
參考資料:
丁道爾聖經註釋 羅馬書 布魯斯 校園出版
羅馬書註釋(卷肆)馮蔭坤 校園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