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十二章19節「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作: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這節經文是常常被單獨拿出來看,要基督徒受迫害時忍氣吞聲,不可以自己有所作為的一節經文。
我們把整段上下文聖經看一下:
「17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18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19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作: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20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21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不可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真的是要我們只要為仇敵禱告就好?不用訴諸法律?若是現在有人偷進我家裡來,把我的電腦砸壞了,把我房子燒了,把我家人殺了……我只能讓步、為這壞人禱告就好?不用報警?這樣豈不是變相鼓勵犯罪嗎?
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伸冤」
「伸冤」 的原文解釋如下: http://bible.fhl.net/new/s.php?N=0&k=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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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 ekdikeo {ek-dik-eh’-o}
源自 1558; TDNT – 2:442,215; 動詞
AV – avenge 5, revenge 1; 6
1) 伸張公義
2) 懲罰, 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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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自己伸冤」的原文應該翻譯成「不可私下為自己復仇」,以下列出幾種翻譯本給各位參考:
現代中文譯本:「不要為自己復仇」
當代聖經:「不要私自報復」
NIV:Do not take revenge
RSV:never avenge yourselves
NASV:Never take your own revenge
KJV:avenge not yourselves
所以這邊說的是不要「自己用自己的手段去復仇」,而不是「不要尋求伸冤的機會」。因為自己私自復仇是自己擔任法官、陪審團、行刑者的角色,這樣是不公正的。
保羅這邊的呼籲是出自歷史悠久的舊約(利未記十九:18)以及其後的猶太傳統:人不該為自己復仇,因為復仇是神的權力。所以人試圖為自己復仇等於是試圖篡奪上帝的權力,人應該站在一旁,讓神施行報復。
問題來啦,上帝怎樣施行報復?是等到末日審判?不!不只這樣,神透過政府的秉公處理就會讓罪人受到神的報應。接下來的羅馬書十三章1-4節寫道:「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自己復仇」與「讓上帝復仇」(上帝透過執政者秉公處理)有什麼不同呢?在心態上我們若是緊緊的想復仇,我們就會被這復仇渴望給充滿,當我們看到敵人悔改而得赦免時,我們可能會有跟約拿一般的挫折感(約拿書四章1-5節)。但若是我們讓上帝復仇,就可以促進神的憐憫並以此憐憫為樂(藉著憐憫,神同時保障並超越公平),我們也可以為敵人禱告,求神寬恕他們。若是敵人堅持不悔改,那神會報應。神報應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透過政府的公平處理(羅馬書十三章3-4節)。
一方面信徒不可以惡報惡v17,私下為自己復仇v19,另一方面作惡的人若不悔改將會得到上帝的報應(至少政府會處理)。
換句話說,有人來我家殺人放火,我該做的不是事後自己去復仇:去把對方家人殺了、把他房子燒了,而是我們該交給上帝處理。怎麼讓上帝處理呢?怎樣才能「聽憑主怒」呢?如何才能符合「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呢?那就是交給政府單位(符合羅馬書13章1-7節的政府)來處理,而不是忍氣吞聲為兇手禱告即可。
整段經文要我們愛那些得罪我們的人,但是罪惡還是得受懲罰,而不是愛那些得罪我們的人,然後任憑他們行事。壞人受制裁是必須的,但是我們要愛壞人。基督徒要厭惡罪,但是要愛罪人。
參考資料:
羅馬書註釋(卷肆) 馮蔭坤 校園出版
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 羅馬書 布魯斯 校園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