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撇開基督信仰不論,這個世界上的婚姻制度是約定俗成的,不管是一夫一妻、多夫一妻、一夫多妻、走婚制度等等,都是約定俗成。在舊約時期也有一夫多妻的現象。
聖經中同性戀性行為是真的不被允許的。為什麼上帝要這樣規定?我不知道!
聖經中有很多很多的教導,其實我們得區分這些教導是針對教會內還教會外。我們會不會去要求還沒信耶穌的人「除了上帝之外,不可以有別的神」?或者要求還沒信耶穌的人要「十一奉獻」?這些是教會內的規範,我們會拿到教會外頭要別人遵守嗎?
我認為基督徒對待同性戀,也應該分「教會外」與「教會內」來討論。
1.教會外
我想,非基督徒要怎樣的婚姻制度,我們真的很難去影響,因為婚姻制度是約定俗成的。基督徒若要在教會外反對同性戀(或是任何一種約定俗成的婚姻制度),可能就得多加考慮。我想聖經中反對「不公義」的篇幅遠大於反對「同性戀」;耶穌並沒有指責過同性戀,但是耶穌卻常常指責虛假、不公義的事。基督徒有沒有用相同標準、相同的規模去反對那些虛假、不公義的事呢?有沒用相同標準、規模去反對外遇?更別提某些基督徒看到同性戀者就很害怕、很厭惡地說:「同性戀的邪靈來了!」甚至於開始進行趕鬼的儀式!我們該問的是:「同性戀的邪靈」的聖經根據在哪裡呀?
我想,基督徒應該要恨惡「罪」,但是要愛「罪人」!
2.教會內
因為聖經寫很清楚,同性戀行為是上帝所厭惡的,所以在教會內部就不允許。同性戀者要在教會舉行婚禮?教會的立場當然是不行!那教會可以幫同性戀者洗禮嗎?當然可以!但是他以後得遵守不可以有同性戀性行為的這個誡命!很難嗎?其實並不會!異性戀者若是沒有結婚,他們同樣是在守著貞節的誡命呀,基督徒就是不可以跟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細讀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我們可以發現保羅並沒有高舉婚姻,單身其實也不錯。我們也不該把未婚者、獨身者看成缺少什麼貴重東西的人。新譯本馬太福音19:12:「有些人是生來就不能結婚的,有些人不能結婚是因為人使他們這樣,也有些人是為了天國的緣故自願這樣的。誰能領受就領受吧!」
異性戀者為了天國的緣故,沒有結婚、守單身、約束自己的性慾、守誡命,那是應該的!同性戀基督徒為了天國的緣故,約束自己的性慾,守誡命,那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