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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路的前提(一) — 胡忠銘牧師

  • 胡忠銘牧師

聖經: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提摩太前書六章6-12、17-19節
引言:

已故的台灣「女法官協會」之創辦人,生前立下遺囑,要將一半遺產留給兩位孫女,此舉,卻遭到獨子上法院控告兩位遺囑執行人,消息傳出,令人遺憾!

話說,「女法官協會」的創辦人張姓女法官,有一長久旅居美國的獨子,育有兩位同父異母的女兒。由於分隔台美兩地,加上張姓法官工作忙碌,無暇陪伴孫女,感嘆之餘,在年老體衰,重病住院時,於病榻立下遺囑,其遺願就是期盼兩位同父異母的孫女能相認,以便能獲贈她一半的遺產,為此,還特別請一位友人和一位親戚擔任遺囑執行人。兩位執行人中,一位具法律專業,曾擔任過司法院大法官;另一位則是她的侄媳。

當張姓女法官的獨子得知遺囑一事後,不但偷偷出售母親所遺留下來價值三千萬的房產,還狀告兩位執行人,指稱兩人想侵佔母親的800萬現金存款,使得曾任大法官,頗具聲望,曾獲頒優良法官獎座的執行人無端捲入風波,令其感到相當無奈,連旁人也為她叫屈!執行人之一的侄媳得知自己也被告上法院,受訪時,向媒體氣憤的表示:「母親病危臨終時,遠在美國的兒子卻對母親不聞不問,只關心自己能夠拿到多少錢……。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怎麼會出現這樣的不孝子?」

消息傳出,旁人不平的指出,張姓法官生前是一位樂善好施的人,只是當她生病時,「那段老人家最後的日子,繼承人(獨子)何在?」獨子為了謀取母親全部的遺產,竟狀告母親最為信任,曾擔任大法官的友人和自己的親戚,真教人遺憾!鑑於此,且讓我們從信仰的角度,透過十誡的最後一誡(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以及提摩太前書六章6-12、17-19節所載之經文,共同思考「大利路的前提-敬虔與知足」的信仰功課,好讓我們能為真道打人生美好的仗,持定永生的道路。


一、從一封信談起

前不久,接到一位會友寫給我的信,訴說其娘家的爭產風波,從信中的文辭,可以看出其心中的痛。寫信者為能讓大家引以為鑑,乃期盼身為牧師的我,能透過主日信息加以分享。其信件的部份內文如下:(由於內文有一些文辭屬個人性質,不適合公開,只好以「‥‥‥與××」帶過。)

 

敬愛的牧師,牧師娘:平安!

這次您們是真的要走了!

‥‥‥‥‥‥

二十年來,我家的生老病死婚喪喜慶,都有您們愛的參與。

‥‥‥‥‥‥

有一件事我一直想讓您們知道:

從我父親去世前半年開始,我的娘家陷入爭產風暴。

父親已無力主持大局,母親和大弟遂主導一切。

除了重男輕女之外,他倆還有一個奇怪的觀念:

認為弟弟從小讀書不如我,是因為我們家的福份被我佔盡。

所以分產時,除了父親生前一直掛在嘴上的「‥‥由五個子女均分」以外,我分文未得–甚至連象徵先人遺澤的區區手尾錢也沒有給我,這點最傷心!

 

其實我早已習慣默默接受一切,並無爭產念頭。

但是母親還要其餘弟妹聯合起來沙盤推演,預防我爭產。

甚至為了justify自己的不公平,在親友間散播我的壞話‥‥‥

 

父親逝世後兩個月兒子××結婚時,我家就是在這種氣氛中,

分產尚未完成,塵埃尚未落定,我還是弟妹們的假想敵。

沒有人願意來坐主桌,勉強參加婚宴已經是對我的恩惠。

我的堂哥和表弟妹們紛紛在婚宴前幾日取消參加,

××堂兄也是勉強參加。

 

牧師您們來了,還上台證婚祝福,坐上主桌。

這樣的愛與支持,我終生不會忘記!

謝謝您們!

 

分產後半年,一切塵埃落定,

母親預想的一切壞事均未發生,

母親拿了二十萬現金給我,說:

你爸爸並沒有不愛女兒….

 

一切慢慢恢復,包括親情….

 

在最難過時,有一句聖經的話給我無比的安慰:「我當得的理必在耶和華那裏;我的賞賜必在我神那裏。」(以賽亞書四十九章4節)

 

當然神所賜的福份美好非金錢可比,但好像要彰顯神的榮耀似的,

在金錢上居然應驗了–

我二十年前買的100張×××股票,

經過多年除權除息,居然變成700張,

後來陸續賣掉一些,也還有600張。

這些股票產生的股息,預定是我們的退休金。

雖然沒有賣不能算數,但是從父親去世後到現在,

這些股票市值增加了數千萬,讓弟妹豔羨不已‥‥‥

 (我從買×××股票的第一天就讓他們知道,但只有父親跟二弟少量跟進..)

 

我常聽牧師講道時提到,有時須排解會友的分產問題,

所以斗膽將一切誠實告訴您們,

或許可以幫助一些人‥‥‥

但因顧及母親及大弟,我從未跟別人訴說,

也希望牧師能隱去我的名字。

 

回想二十年來受您們種種照顧扶持,感謝實難以言語形容!

只有化為虔誠的祝福,願主帶領您們前面的腳步!

謝謝,謝謝!

 

主內 ××敬上

 

讀完上述這封信之後,我立即抽空回覆,藉此提供部份的回覆文一起分享:

感謝××姐撥冗書寫感受,並訴說心情故事。身為牧者,能和羊群一起生活,一同哀哭、喜樂,乃是本份,並不足以掛齒。特別在德生20年,能和您及夫婿一起敬拜上帝,真是一種福份。
    有關家庭爭產的問題,的確讓××姐相當難過。其實,類似的事情,我曾處理過好幾件,甚至也有告上法院,至今仍未結案的。為此,我深刻感受到「人的一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一人苦一項,只是苦不仝。」「富貴財子壽,五福難得求。」「世間過日像眠夢,苦多甘少攏相同,實在人無千日好,看來花無百日紅。」古諺所表達的意思,即,每一個人,都有著不同的「苦痛」。只是沒有說出來,沒有人知道而已。然還好,××姐有銳利的眼光,於多年前投資得宜,而得以使退休之後的生活無虞。
    在這32年不算短的牧會生涯中,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常有教會的會友向身為牧師的我,訴說他們心中的「苦痛」。然在所聽過諸多「苦痛」的心情故事中,有不少屬於個人私密,甚至是不可告人之事。當然,會友會將內心的痛苦之事告訴牧師,除了對牧師的信任之外,也想藉由傾訴,抒發鬱悶的心情。更為重要的,還是想藉著信仰和禱告的力量,並透過牧師的關顧,協助他們走出陰霾。
    在32年的牧會時日裡,所聽過的「苦痛」,可謂包羅萬象,除了有信仰、婚姻、家庭、婆媳、工作、財產、際遇、債務、課業、病痛、犯罪、死亡等方面的問題外,也有過協助辦理婚喪的預備工作時,因意見相左,出現互相叫罵的情形;亦有過受託處理財產分配事宜時,親眼看到家人因互不相讓,引發爭執,告上法院之事。面對衝突,身為局外人的我,除了尷尬之外,還是尷尬,甚至不知所措!
    無可否認的,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只是大小本不同,差別在於,有的人會大言不慚的說出來,有的人為了顧面子,不好意思講而已。
    在個人的牧會生涯中,「有量才有福」的俗諺,的確在有量的人身上才能得著,沒量的人,最終,往往無法得著上帝的祝福‥‥‥。

 

二、再思最後一誡

回覆完會友的書信後,該位會友特地覆函致謝。從書信的往返中,使我再次想起,之前所曾分享過的信息。即,上帝頒佈十誡時,會將「不可貪戀」放在最後一誡(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除了以之作為「結論」外,也同時表明,人只要能持守不「貪戀」的最後一誡,就能遵行上述九條誡命。否則,心中一旦出現「貪戀」,便無法守住前面九誡。為此,申命記不但再次重申十誡的重要和意義(見申命記五章1-21節),還特別以「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申命記五章21節)作為重申的「結語」,以示最後一誡的重要。

之前,我曾在〈最後一誡與最後一顆〉一文當中訴說過有關貪戀的信息,並將之收錄在拙著《遭遇vs.所行》裡面,由於得到不少回應,藉此再度提出分享,盼能溫故而知新:

十誡乃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由上帝在西乃曠野的山上所親自頒佈,再經由摩西傳達給以色列百姓,要求他們無論如何,都得遵守。十誡在出埃及記二十章3-17節當中,有著完整的記載,基督徒幾乎都可朗朗上口,有的人甚至還會背誦。上帝所頒佈的十條誡命如下:

1.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

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4.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當孝敬父母。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由十誡的排列可見,前四誡是「對神之誡」,後六誡則是「對人之誡」。上帝之所以會將「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這一條誡命列在十誡的最後,除了要為十誡立下強而有力的結尾之外,更為重要的,乃「貪戀」所引發出來的罪,不但會取代上帝在人心中的地位,驅使人敬拜偶像,犯下第一至第四條誡之罪。接著,還會因為覬覦他人的東西而偷竊,甚至為了搶奪名、利、權作出假見證,進而引發戰爭,導致第五誡至第九誡:「不孝、殺人、姦淫、偷盜、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二十章12-16節)之罪的產生。可知,人若能遵守第十誡,則可守住上面九誡;否則,將會因為貪戀財利,而離開上帝。

事實上,這樣的忠告,耶穌在馬太福音六章24節當中,亦有清楚的教導。耶穌說:「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瑪門:財利的意思)。」其意,乃在表明,奴隸不可能事奉兩個主人,因不是愛這、惡那,就是重這、輕那。換言之,人不可能事奉上帝、又事奉財利,因貪圖財利的人,絕不可能尊主為大。可知,重財、重利的人,會將上帝放置在一旁,進而以財利取代上帝,如此一來,便難以遵守上帝所頒佈的十條誡命。

再者,雅各書二章10節所載之經文:「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對此也有清楚的表明。雅各書的作者之所以會如此訴說,乃上帝所頒佈的每一條律法皆環環相扣,屬一個整體,所以,沒有一項律法的要求是無足輕重的,每條律法皆在反應上帝的規範。任何違反律法的行為乃是得罪上帝,也違反了上帝所頒佈的律法之精神。
雅各會藉此強調每一條律法皆同等重要,乃他不想看到人為自己找藉口,不實踐愛鄰舍,偏愛有錢、有勢的人,而導致心思不正、按外貌待人、重富輕貧、大小眼、貪戀。此舉,無疑已嚴重違背上帝的律法。
人的慾望乃永無止境,常會陷入人性的軟弱當中,而無法自拔。有鑑於此,人唯有除去心中的貪念,阻止貪戀的行為,才能面對上帝。否則,心中便會被貪戀的思想和慾望,以及重富輕貧的惡念所佔據,遂而在「人心不足蛇吞象」的情況下,離開光明,進入黑暗,受到罪惡所綑綁,成為罪惡的奴隸。

資料來源:胡忠銘撰,《遭遇vs.所行》,(台南:台灣教會公報社出版,2016),頁125-128。

近年來,經常可看到國家的領導人下台後,因為貪污,成為階下囚的報導,不只台灣如此,連鄰近的韓國、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等國也是如此,甚至是非洲和西方國家亦時有所聞。每當聽聞這樣的消息,就會令人感到傷心和難過!

繼韓國多位總統因貪財而陸續鋃鐺入獄後,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也因貪污而落選。下台後,在家中被搜出價值83億台幣的現金、珠寶首飾、名牌包和手錶等奢侈品,且被查扣存在國外多達數千億台幣的帳戶。不僅如此,還有數目不詳的珍貴金銀珠寶,早一步被親信帶到海外。經馬國司法單位調查,罪證確鑿後,納吉布終於坦承,這些資金,是為操弄金錢政治,作為買票用的。

可想而知,能成為國家領導人的人,必有過人之處,才會被送上高位。然可惜的是,這些有過人之處,而得以站上高位的人,卻因貪財而黯然下台,在罪證確鑿後,不但得鋃鐺入獄,還留下無法抹滅的歷史罪名,真是得不償失。

基本上,貪財的教導和結局,上帝早就透過十誡的最後一誡,以及智慧人清楚告訴過我們:「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恨惡賄賂的,必得存活。」(箴言十五章27節)「誠實人必多得福;想要急速發財的,不免受罰。」(箴言二十八章20節)只可惜,利益當頭,人往往會忘卻聖經寶貴的教導,等到問題出現時,往往已後悔莫及。(本文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