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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 vs. 修復(二) — 胡忠銘牧師

  • 胡忠銘牧師

經文:創世記九章 5-6 節 ;約翰福音三章 16-17 節

接續 4 月 25 日 < 報復 vs. 修復(一)>

從前面之論述,已可約略瞭解「矯正主義」與「報應主義」兩方不同的主張和立場。然無論各方的觀點如何,我們還是得回到聖經,找尋上帝的話語所給予我們的啟示。

二、罪與罰

若仔細閱讀 聖經 ,不難發現, 「 罪與罰」之觀念, 可以說 相當的強烈 ,且貫穿整個新舊約, 特別是以舊約為甚。基本上,死刑的 「 罪與罰」之律法, 早在亞當與夏娃犯罪之前,上帝就已明訂。從 創世記二章 17 節所載之經文 : 「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以及 該隱殺死亞伯,犯下人類的第一宗兇殺案之後, 上帝所提出的訓誡:「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九章 5-6 節)得以見著,人乃依上帝的形像所造,有著生命的尊嚴,且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人不可殺人,也不能被人所殺。

以色列百姓出埃及之後, 上帝親自曉諭摩西,提出更多 「死刑」的規定。其中,「 褻瀆上帝的名」、「不守安息日」,在舊約聖經的法律中,被視為「重罪」,必須遭受到嚴厲的刑罰。這樣的堅持,在十誡當中,有著清楚的命定,且被設立在十誡前面的第一至第四誡。之後的第五至第十誡,才是「孝」與「道德」方面的誡命。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12-17 節所載,有關打人致死者、用詭計殺死鄰舍者、打與咒罵父母者、誘拐與販賣人口者,都必須被處死之經文,正是上帝曉諭摩西,透過他所宣告。不僅如此,就是 連違反安息日者,也得遭受死刑的懲罰。此一例證,民數記十五章 32-36 節:「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裏,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有著明確的記載。

此外 ,利未記二十四章 14-23 節,對於死刑與報復式的刑罰,還有進一步的規範。其中,更包含「不得褻瀆上帝」的命令。這些法律,不只當地人必須遵守,就連寄居的外地人,也當需順服,其規範,從以下經文所述:「 ……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 ……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便可一目了然。

再者 , 連舊約的先知,對於死刑的罪與罰,也提出了明確的預警: 「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耶利米書三十一章 30 節 a )「犯罪的,他必死亡。」(以西結書十八章 4 節)即使在新約,亦是如此,誠如羅馬書六章 23 節 b 所載:「罪的工價乃是死。」以及啟示錄的作者所示:「擄掠人的,必被擄掠;用刀殺人的,必被刀殺。」(啟示錄十三章 10 節 a ) 足見,「死刑」在聖經當中,不但非常明確,且相當的具體,而這些規定,一一都是上帝所親自頒佈。質言之,上 帝本身就是死刑的設立者,且從創世之初,祂就開啟了死刑的規定。之後,還 曉諭摩西,提出更多死刑的條例,連日後的先知,也一再的訴說與提醒 。

雖有些舊約的規範,在新約與現代的社會中,因時空的背景,已不合時宜,然在上帝所頒佈的「罪與罰」之律法中,與現代法律所謂刑事與民事有著相同的意涵,皆在訴說,犯罪的人,必須付出代價,接受法律的制裁。 所不同的是,舊約時代,人犯罪之後的「獻祭」,其「悔罪」、「彌補」、「修復」的意涵,大於犯罪之前的「預防」;新約時代,事先的「預防」,則大於事後的「彌補」。其因,乃人若肯承認自己的罪,並倚靠耶穌基督十字架上的救贖,便能和上帝建立關係,成為新造的人,不再被罪惡所轄制。

三、悔改、赦免與修復

雖舊約中的上帝,被認為是一位嚴厲、殘忍、不顧人情,難以妥協的上帝,然事實上,在「公義」和「罪與罰」的背後,祂卻是一位充滿慈愛與憐憫,不喜惡人死亡的上帝。此一證據,從以西結書十八章 23 節所載之經文:「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得以見著。

或許,有贊成死刑的復原主義者認為,以西結書十八章 23 節之後的 24 節,上帝又隨即提出的死刑觀念:「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而以這一節經文作為辯駁說,若光以 23 節這節經文,就說舊約的上帝不喜惡人遭受死刑,是站不住腳的,因上帝指明,就是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也必因其所犯下罪行的惡而死亡。

其實,「復原主義」者只以 24 節一節經文,便斷章取義,主張死刑不應廢除,這樣的說法,同樣無法令人信服。我們若繼續往下研讀,可以發現,以西結書十八章 30-32 節所載之經文:「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正是上帝給予罪人悔改的機會最好的辯駁。簡而言之,上帝雖強調審判的公義,但同時也指出,人有自由的意志,可選擇回轉向善與否。當然,上帝更喜悅看到人拋棄罪惡,真心悔改,並非得要置人於死地不可。

到了耶穌基督降生之後的新約時代,上帝那「愛」與「公義」的「報復與懲罰」之原則依然不變,但在祂 「不喜人因罪而死」的 愛 與憐憫之情況下,乃將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替人受死,獻為活祭,使人能夠因著 祂,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當然,上帝透過耶穌基督的憐憫,並不是有罪不用付出代價,而是透過「代贖」,來成全上帝的愛、寬恕與憐憫。 這樣的真諦,從大家都耳熟能詳的約翰福音三章 16-17 節,這段耶穌對任職於猶太最高議會的官員尼哥底母之宣告:「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得以瞭解, 耶穌來到世上之目的,並不是為定人的罪,也不是要「報復」犯罪的人,乃是要人能藉著祂的救贖,和上帝「修復」關係,好讓信靠祂的人,都能得救,不再沈淪。可見,聖經雖然充滿「報復」的記載和觀念,但卻也清楚指出「悔改」與「修復」的教導。

值得注意的是,人得救與否,端賴對耶穌信或不信,愛「光」(善)還是愛「黑暗」(惡)的態度而定。當然,人若能因著信,並誠心的悔改,不再處於罪中,「死罪」必不存在,「死刑與否」的爭論,將會因著「信」,使得「報復」變成「修復」。

談論至此,或許,有些持「復原觀點」與「報應主義」的人會認為,以這樣的觀點作為基督教廢除死刑的「主張」,似乎有些牽強,因聖經當中,「罪與罰」、「報復」與「死刑」 的觀念乃相當的強烈,且貫穿整本新舊約聖經。然必須瞭解的是,基督教的信仰所追求的,正是對於生命的救贖,而非消滅生命,若用死刑來解決罪的問題,不但於事無補,還嚴重的違背信仰。畢竟,人是依上帝的形 像 所造,是尊貴的,且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人不能被殺,也不能殺人。這樣的訓示,在該隱殺死亞伯之後,上帝所親自頒佈的命令中:「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九章 5-6 節)就已經清楚指出了。

走筆至此,內心由然浮現出迫不及待,想分享自己在牧會的生涯中,所曾親自接觸過的兩位人物,一位是執行槍決的憲兵退役老士官長;另一位則是因犯下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之故事。他們兩人所親身經歷過,有關「生死」的心情故事,或許可以提供我們些許廢除死刑與否的參考。

1. 死刑行刑者的心情分享

在豐田教會牧會時,我曾為一位於 1949 年,隨國民黨軍隊來台,退伍後,與南投縣布 農族 女士結婚,定居花蓮的許姓士官長施洗。洗禮之前,在學道班的課堂上,這位許姓老兵突然問我:「牧師,我曾經殺過五個人,可以不可以接受洗禮?」聽到這樣問題,一時之間,使我感到非常的驚訝!經過他的解釋,我才明白,原來,他是憲兵退役的老士官長,服役期間,曾有過五次,被上級指派,前往刑場擔任槍手,執行死刑的任務,前後總共槍決了五名死刑犯。

好奇之餘,我乃和他進一步談論擔任槍決執行者的感受,以及他在刑場親眼目睹即將被槍決者面對死亡的情境。他說,第一次執行槍決任務時,由於緊張不已,渾身不自在,身體不停的顫抖。執行任務之後,還出現好幾天睡不著覺的情形。第二次執行任務時,情況比第一次好一些。之後幾次,雖較能進入狀況,但心中還是會充滿著緊張與不安。因每次看到即將被槍決的人犯,被軍事檢察官驗明正身,準備接受槍決時,有的嚎啕大哭、有的靜默不語、有的全身癱瘓,得由憲兵架著,連拖帶拉的到靶場行刑,此情此景,任誰看了都會覺得痛苦,也會從心中對於受刑者,出現不捨與憐憫之情,畢竟我們同樣都是血肉之軀,且是人生父母養。但又想起死刑犯在犯罪當下,喪失人性的逞凶鬥狠,心狠手辣,也實在是罪有應得。不過,站在執行槍決死刑犯的立場,還是覺得,死刑很不人道,也很殘忍,特別是看到被槍決之後,未完全斷氣,還在抖動的身體,實在讓人不忍目賭。若可以的話,人不要犯罪,就不會有死刑,那該多好!

由於曾「殺過五個人」的許姓退伍憲兵士官長,是基於服從命令而出任務,我乃接納他,並為他施洗。受洗之後,他還曾受選擔任豐田教會的執事,並熱心開自己的箱型車接送年長者和行動不便的會友參與主日禮拜。雖然他在我到高雄服事之前,已因病回歸天家。不過,每當看到有人談論廢除死刑的議題時,還是會讓我想起這位許姓憲兵老士官長受洗之前,親口對我說過的槍決人犯之心情故事。

2. 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者的心情分享

除了許姓憲兵老士官長的故事外,在花蓮監獄帶領受刑人聚會時,我也曾關懷過一位長相斯文,生性忠厚,卻因被戴綠帽,憤而殺妻,被判無期徒刑,入監服刑已超過十年的受刑人。由於他在監獄期間表現良好,且又逢一次大赦,已夠申請假釋的條件。可能是編號的關係,每次聚會時,他總是坐在講台的正前方第一個位置,由於距離較近,每次上完課,受刑人起立向授課老師敬禮後,整隊準備回工廠工作時,我都會把獄方所為我預備的鋁箔包飲料順手遞給他喝,因此,我和他有較多的互動,也特別和他通過一段時間的信,直到他假釋出獄為止。

在長久的觀察中,他雖然犯下殺人罪,被判死刑,經上訴之後,才改判無期徒刑。但從其身上,卻絲毫讓人感受不到他是一位「罪大惡極」、「罪該萬死」的人;我所看到的,反而是他客氣、謙虛、良善的一面。假釋出獄的前一天,他特地寫信給我,信中,除了感懷我對他的鼓勵之外,還特別感謝花蓮監獄和台灣的法律,能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

3.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當廢除死刑與否,在台灣被熱烈討論,而贊成與反對的雙方皆各有立場的情況下,走「中間路線」的人,也提出了不少看法,要人多聆聽與體諒受害者家屬的感受,不要一味的只為「加害者」發聲。為此,有人參照美國的作法,提出「修復式正義」(註:「 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 又稱復歸式正義、關係式正義、修復式司法或和平建構。其主張,刑罰之目的,乃在於是建構和諧與公義的社會。因人在犯罪之後,受害者無法從加害者身上得著賠償和創傷的撫平,被害人的怨與恨是難以消除的。若能藉由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使之「恢復」原狀,藉以彌補受害者的傷口;而被害人又願意原諒加害人,藉由兩者的互動,化解怨恨,修復社會關係,從而建立一個和諧公平的社會。 )的觀念,以及各種「配套措施」供做參考,期盼台灣政府能早日廢除死刑。

如今,對於「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提出最為具體,也最為積極的,以 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瞿海源院士所召集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莫屬。該組織參酌德國 1949 年就廢除死刑的長久經驗,於 2008 年 11 月,在法務部及德國在台協會的協助下,舉辦了一場【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會中,與會的學者和專家,提出了許多全新的觀點和經驗,並共同草擬下列八點具體建言,使得台灣在死刑存廢的論辯上,有著更新的視角,實值得參考。

1. 台灣應該維持停止死刑之執行。
2. 停止死刑執行之同時,更應該要加強替代死刑配套措施的研究及調查。
3. 進一步限縮可被判除死刑的罪名,例如非侵犯生命法益(沒有殺人)、販賣毒 品等罪名。
4. 在還未全面廢除死刑前,要求檢察官不求處死刑、法官不判死刑。
5. 安全管束監禁制度應可作為替代死刑的措施之一。
6. 了解被害人的需求,並且保障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的權利。
7. 對於死刑合憲性,應該再一次提出釋憲聲請。
8. 向社會大眾說明,從再犯率或者治安的相關數據可以證明死刑並不是一個維 持治安有用的制度。 ( ※資料來源《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 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 人保護》一書 )

結語:

愛與 公義是上帝的屬性,是聖經當中相當強烈的觀念。 聖經的「罪與罰」的立場永不改變,且犯罪的人須付上法律的責任與代價,本無庸置疑。但 殺人者所犯下之罪的生命之刑,並不能由人來追討和執行;殺人者若不真心悔改,上帝會親自追討。聖經已清楚言明:「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六章 23 節)犯罪之人,若能真心悔改,倚靠上帝的恩典,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在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否則,靈魂將永遠沈淪。